(2019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六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
三、對《遼寧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向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頒發當選證書,并報鄉人民政府備案。選票由鄉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遼寧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