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遼寧省地方性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工作規定》,現將《遼寧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在網上全文公布,征求意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單位、組織和公民均可以信函、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對該條例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時間和聯系方式:
截止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聯系電話: 024-86681951
通信地址:遼寧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地址:沈陽市皇姑區崇山東路39號,郵編:110842)
傳 真: 024-86681921
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9年10月10日
遼寧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平等、全面和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支持、督促有關部門糾正和查處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協調和服務等具體工作。
國資監管、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科技、商務、金融監管、稅務、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營商環境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商聯和其他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守法經營和履行社會責任,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企業合理訴求,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制定政商交往負面清單,規范政商交往行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政企溝通渠道,建立聯系企業幫扶制度,健全省、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與企業家協商機制。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清理涉及市場準入和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廢除妨礙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的規定。
第九條 需要制定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頒布實施。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擬定涉及企業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聽證等方式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采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可實行市場化運作的領域,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事業投資運營。民營企業投資教育、衛生、養老等社會事業,應當在土地使用、用水用電、稅費征收等方面與政府投資項目同等待遇。
第十二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保障各類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采購條件設置上,無法定依據對不同企業實行差別待遇。
第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民營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建立健全多元股東的制衡機制,切實維護各類股東合法權益。支持國有企業在傳統支柱、高新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并購重組等方式,與民營資本進行股權融合、戰略合作、資源整合。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對同等申請條件下各類企業的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一致,不得對貸款審批設置歧視性規定。
金融機構應當減免民營企業服務收費,優化服務流程,提高對民營企業的貸款規模及比重,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
第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企業采取不斷貸、不抽貸等資金扶持措施,保持企業正常經營融資需求。推廣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模式,建立無還本續貸企業名單制度,提高無還本續貸筆數及金額占比。
鼓勵金融機構擴大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和出口退稅賬戶質押融資,減輕進出口企業融資負擔。
第十六條 積極利用各類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采取出售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提供信用增進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正常、面臨暫時流動性緊張的民營企業合理債券融資需求。
鼓勵實施民營企業股權融資支持工具,設立市場化運作的專項基金,開展民營企業上市培育、兼并收購或者財務投資。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再擔保體系,擴大銀擔合作,有效服務企業融資需求。鼓勵和支持通過新設、控股和重組等方式,培育以政府出資為主、主業突出、經營規范、實力較強、信譽較好、影響力較大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建立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作為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風險補償。
第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以及傳統制造業改造升級。鼓勵企業加強研發創新投入,提升產品質量,創建品牌,推動企業向數字化轉型和綠色環保發展。
第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知識、技術、管理、技能等創新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收入分配機制和人才流動的前期培養補償機制,實行股權、期權等中長期激勵政策。
鼓勵高等院校畢業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業創業,統籌產業發展,加強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培養開發。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企業根據實際需求自主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企業引進和培養的技術創新人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戶籍、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依法向企業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經營性財產被征用且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在補償財產損失的同時給予經營補助。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征用企業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并依法給予合理的安置和補償。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給予企業財政資金支持、費用減免等方面的現有政策規定與原政策規定或者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不一致的,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企業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使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項目公司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與其他企業平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貨款和勞動報酬,不得單方面作出使用資產折抵款項等決定。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并對企業進行政策宣傳和輔導。
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延期繳納。
第二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權威、統一、可查詢的企業信用記錄,加強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對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失信主體,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按規定完成信用修復的,不再將其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工商聯、企業家協會以及有關企業方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系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協商,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促進職工與企業、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和諧與合作。
第二十七條 新聞媒體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報道應當客觀、真實、公正,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不得夸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道,不得以披露負面信息相要挾向企業索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對于虛假或者失實的報道,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澄清,消除影響;致使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失時,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機關投訴舉報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及舉報信息嚴格保密,依法保護投訴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欺行霸市、敲詐勒索、金融詐騙、合同詐騙、串通投標、強迫交易、損害商譽等違法行為,依法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第三十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物權、債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權益,防止企業經營者財產與企業財產混同,保護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因涉企經濟糾紛受到威脅、恐嚇、人身攻擊、人身傷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侵害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維護市場秩序,依法規范自身行為,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者擾亂市場秩序,不得組織企業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壟斷行為,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加入。
第三十三條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推動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完善知識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機制,加大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援助力度。
第三十四條 行政、司法機關辦理涉及企業的各類案件,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防止刑事手段不當干預經濟糾紛,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完善辦理涉企案件的監督制約機制,防止和糾正對企業違法立案、越權辦案、違反程序、濫用刑事追訴權插手經濟糾紛等行為。加強對企業債務糾紛、股權糾紛、勞動爭議、工傷賠償等案件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對企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該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企業正在投入生產經營和正在用于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技術資料和資金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提取犯罪證據的,可以采取拍照、復制等方式提取。
第三十六條 審判機關對需要立即返還、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執行案件,應當依法優先執行;對涉及企業的重大復雜執行案件,應當依法實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聯合執行和提級執行,提高執行效率,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及時實現。
第三十七條 檢察機關應當全面審查涉企案件事實、證據,綜合分析研判,審慎做出批捕、起訴決定。積極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及時建議變更強制措施,保障企業經營者羈押期間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決策等權益。加強對涉企案件的法律監督,綜合運用檢察監督手段,依法糾正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及時查處,對提出投訴舉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處理。對企業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截留、挪用、私分有關財物的,依法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遼寧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同時廢止。